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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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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