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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系统是指由干粉供应源通过输送管道连接到固定的喷嘴上,通过喷嘴喷放干粉的灭火系统。
干粉在动力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或燃气、压缩空气)的推动下射向火焰进行灭火。干粉在灭火过程中,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发生一系列物理和化学作用,既具有化学灭火剂的作用, 同时又具有物理抑制剂的特点。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3、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4、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 6、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于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4. 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
2.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2)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其干粉输送速率和相应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干粉输送速率确定。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
1、全淹没系统干粉灭火剂喷射时间一般不大于30s,干粉贮罐的充压时间也不大于30s;
❖2、喷头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产品性能要求,一般为(0.5-7)×104 Pa之间;
❖3、全淹没系统喷头应均匀分布,喷头间距不大于2.25m,头与墙的距离不大于1m,每个喷头的保护容积不大于14m3。
D、驱动压力应大于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一消之家’lk_yxzj)返回搜狐,查看更多